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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销的报废车辆转卖后肇事 原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辉
 

  【案情】

  今年3月10日,赵某在城区某路段正常行走时,被一辆同向行使的摩托车从后面撞倒,造成赵某受伤,肇事人当即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无名氏对本次事故负全责,赵某无责任;肇事摩托车原车主系马某,马某非肇事逃逸人员;该车保险终止日期为2006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9月,强制报废期为2018年9月,该车未办理强制报废手续;马某自述早前因该肇事车辆有故障被其转卖,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手续。赵某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无人赔偿,遂找到肇事车辆原车主马某索要赔偿。

  【分歧】

  对于本案中肇事车辆原车主马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实其不是肇事人,且肇事车辆多年前已被转卖,赵某被撞伤与马某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马某其不是肇事人,但马某作为肇事车辆注册车主,其未对车辆办理报废及转让手续,应当承担该车肇事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马某是肇事车辆的原所有人,马某主张其将车辆转卖,但未办理相关手续,且该车早已超过保险终止期、检验有效期以及强制报废期,但仍被他人驾驶上路导致肇事伤人。依据前述法律条款,受害人赵某原本可要求马某和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中驾驶人员弃车逃逸、身份不明,故而受害人向马某主张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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