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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张某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房屋出租给方某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月租金为1650元。房屋及设施损坏时,如非方某过失造成,由张某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租房期间,方某发现房屋的床垫破损厉害,要求张某更换,张某向方某支付了1000元,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方某认为1000元是用于购买床垫的费用,不包括其他物品的维修费。今年1月29日,方某因客厅灯具损坏,要求张某进行修理,张某置之不理。方某遂诉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及维修灯具。

  张某辩称,方某租房之前已经看过房屋,清楚房屋情况。关于房屋物件损坏问题,其已经给方某微信转账1000元作为购买床垫及维修的费用,考虑到双方沟通存在障碍,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张某应按照约定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张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方某提出张某应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客厅灯具的维修问题,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张某应履行维修义务。客厅灯具在方某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应由张某负责维修,如张某未及时维修,方某可自行更换,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称已支付1000元给方某用于购买床垫及物品的维修,但举证不充分,不予采纳。判决张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房屋客厅的灯具进行维修。

  ■法官讲法典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三个条件

  本案中,张某和方某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张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及设施的维修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前述三种情形,张某无权擅自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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