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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存疑有利被告”的刑事诉讼裁判规则

存疑有利被告,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虚假刷单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虚假销售数量究竟多少,经过查证,通常可以表现出以下情形:第一,虚假刷单事实和刷单真实数据均可查明;第二,虚假刷单事实存在,但刷单数据无法全部查清;第三,虚假刷单事实无法查实。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理所当然应将虚假刷单数量在销假总量中予以扣除。尽管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有观点认为,虚假刷单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量,不正当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理念,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故不能在权利人主张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虚假刷单的数量。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涉及人的生死自由,基于保护更高位序价值的目标,即使被告人在销售数量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之后,也应当予以扣除。就第二、第三种情形而言,被告人辩称的刷单数量与查实的数量存在差距,或者刷单的事实无法查实,则均应当以查实的销假数量为准。但是,实践中应当引起高度关注的是,少数时候,无法查清或无法查证的结果可能与侦查机关怠于履行侦查职能,消极查证线索有关。如有的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判定线索不具有可查证性的结论过于武断或者对查证线索的行动表述语焉不详。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听取控辩双方有关线索价值的意见或者依职权通知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接受询问,对于侦查机关能查证而不查证或者消极查证(比如,对于同类线索,有的侦查机关已经查证属实,而有的侦查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查证或简单查证),导致虚假刷单事实或数量真伪不明的,应当作出有利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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