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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权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人脸信息的保护。 丁晓东说:“缔结合同需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尤其是生物识别信息的时候,个人信息处理者要谨慎对待。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遵守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个人要知晓并保护自己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此外,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身份信息风险、痕迹信息风险、账户信息风险和服务信息风险,需要对其个人信息加以专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信息处理的规则层面。 与此同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厘清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基础,如何解决多部法律协调适用的选择难题,明确不同请求权所形成的司法保护路径选择等,均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据悉,最高法下一步将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力度,开展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专项调研,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提炼规律性、经验性成果,确保法律规则的统一正确适用,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上一篇变更强制措施保证恢复生产经营下一篇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