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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回经济损失虚构多起借贷纠纷

同一原告短期内接连起诉民间借款纠纷类案8件,标的总金额达1700万元,背后还牵扯到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当庭辨假,认定原告所诉借款纠纷为虚构,案件原告的诉求不成立。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批虚假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依法驳回原告张某林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原告处以每案5万元的罚款。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和复议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张某林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维持原罚款决定。

同期提起多宗诉讼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张某林向龙岗法院提交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等基本债权凭证。表面上看该案事实基本清楚,但承办法官注意到,原告仅起诉了自然人债务人高某良,却没有起诉更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原告还声称在龙岗法院另外起诉有7起类似案件,包括该案共有8名被告,标的总金额1700万元。

“一般人很难在同一时间段内有如此多的借款纠纷,且涉及金额巨大,其中很可能有问题。”综合考虑上述这些信息,法官对该案产生了怀疑。

休庭后,法官迅速对关联案件展开查询和分析,经与另外7起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深入讨论,决定将8起案件合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抽丝剥茧查明案情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此之前,案外人张世某受几名亲戚委托代为处理他们在该公司的1700万元投资款,张世某便去找该公司经营者王某要求还钱。

经过一番协商,王某将其对案外人温某的债权转让给张世某,张世某则安排其司机李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温某也安排其员工高某良等8人作为债务人。各方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即李某偿还债务,所涉金额共计1700万元。

之后,为了与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脱开关系,张世某等人经过策划,试图以“干干净净的纯粹的民事纠纷”将损失追回,于是安排张某林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分别与高某良等8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1700万元。张世某又安排张某林与李某等亲属朋友或单位,通过各自的账户将数百万元资金以“转出-回收”的方式,完成了张某林向高某良等8人出借共1700万元本金的银行流水,以闭环转账的方式最终将上述款项的债权人由李某变更为张某林。

庭审中,高某良等8名被告一致辩称,上述款项到账后随即又转回了指定账户,张世某当庭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合议庭经过多方细致调查,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初步还原了事实真相:本案原告张某林与被告高某良等8人既不相识也从未谋面,双方缺乏真实的借贷合意,该批“借贷纠纷”是虚构出来的。

审慎研究处以罚款

龙岗法院将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以上证据送达原告,并二次排期开庭,原告此时却声称将另行主张权利,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合议庭经过评议,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次庭审后,合议庭已认定该系列案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遂形成书面报告向刑事审判庭征询意见。刑事审判庭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认为该系列案已构成虚假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考虑到原告方背后的实际操作人及其亲属等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人,其制造本案诉讼的目的是追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经济损失,可能涉及多人共同参与虚假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应十分慎重,因而建议合议庭对相关人员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方式追究其虚假诉讼责任。

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充分考量后,认为原告与8名被告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驳回张某林的诉讼请求,同时决定不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处理,对原告张某林予以每案5万元的罚款。

案件宣判后,原告张某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张某林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决定维持龙岗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目前,该系列案原告已主动缴纳8件虚假诉讼案件的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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