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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院联合救助被害人家庭

 

  被救助人罗某艳,系周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刘某三的妻子。

  2019年1月,周某无证驾驶小车在湖南省常宁市某路段,与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蒋某车上的乘客刘某三重伤。交警认定周某、蒋某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刘某三无责任。

  刘某三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周某、蒋某分别赔偿21万余元、56万余元、12万余元。保险公司履行到位,但蒋某履行3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周某未履行赔偿责任。2020年5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救助过程】 常宁市妇联开展入户工作时发现罗某艳可能属因案致困妇女,根据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共同出台的《加强司法救助案件中困难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衔接机制》,向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司法救助线索。

  该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罗某艳家庭系当地低保户,家庭成员8人,4名子女均年幼,罗某艳的公婆以务农为生,均年逾六旬,基本无收入;刘某三需终身护理,罗某艳照顾家庭无法外出务工,全家靠低保金生活。周某、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部分的赔偿款实际未能执行到位,已支付的赔偿款已全部用于刘某三前期治疗,罗某艳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常宁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艳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罗某艳属专项活动中的困难妇女,是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常宁市检察院提请衡阳市检察院联合救助,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两级检察院、妇联积极协调落实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衡阳市妇联依托该市公益项目提供救助;市民政局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其4名未成年子女纳入“检·爱计划”公益项目提供助学金;市乡村振兴局将该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户”帮扶;所在村将其家庭纳入年度走访慰问对象“一对一”帮扶。

  该案办结后,衡阳市、常宁市检察院和妇联共同回访,跟进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安排定期后续帮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妇女,联合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切实加大救助帮扶力度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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