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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适时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用人单位之所以要给予劳动者一定时日的带薪年休假,是因为年休假是劳动者能够过‘普通人应有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条件,以维持劳动者之最低生活水准。” 谈及为何要给予劳动者法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王显勇指出,带薪年休假已经超越劳资双方的私人权益,进入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属于劳动基准的范围。

  在他看来,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必须要确立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变革现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模式,构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机制。

  “我国现行的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采用确权、设置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再加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制度模式。这种模式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违法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还是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带薪年休假可能都无法有效实现。”王显勇说。鉴于此,他建议适时修订《条例》,通过修法建立多元综合机制带薪年休假权的实施机制。

  对于修法重点,王显勇指出,其一,明确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所负担的强制性公法义务。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建立带薪年休假基准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制。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带薪年休假争议回归劳动争议,包括请求实际休假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替代性金钱补偿的年休假争议。其三,法律可授权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介入带薪年休假争议。其四,工会通过代表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帮助劳动者实现带薪年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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