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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




刘女士与赵先生夫妻二人于2018年看好了一处房产,但是刘女士因有过贷款逾期记录,不符合贷款要求。为了能够贷款买房,二人决定办理“假离婚”,然后以赵先生的名义申请贷款。于是,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随后,赵先生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该房产,双方约定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买房后,双方也一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感情走到了尽头。2020年年初,两人分手,关于贷款买房,双方确认购房的首付款及入户费等共计8万元是由刘女士所出,装修款12万元是由双方共同出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各占50%。分手后的双方,各自在外打工,案涉房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后刘女士向肇源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共有协议,赵先生给付购房、装修等出资16万元。

承办法官针对矛盾焦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先是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释明按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姓名来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为赵先生,但考虑到刘女士在这个房产上也有投入,因此,赵先生需要给付刘女士一定损失费用。随后,法官又从双方的关系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希望双方能够彼此体谅,真正的化解心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先生给付刘女士4.5万元,同时解除此前的共有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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