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东城  南城  莞城  万江  道滘  洪梅  望牛墩  麻涌  石碣  高埗  石排 企石  石龙  松山湖  茶山  中堂  寮步 虎门  厚街  沙田 大朗 长安 大岭山  常平  樟木头 横沥  清溪  凤岗 东坑  桥头 黄江  谢岗

Dongguan Lawyer

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诉讼指南 >> 人民法院必须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吗?
详细内容

人民法院必须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吗?


  公证机关是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机构。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虽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