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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

时间:2023-04-21        阅读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规范运作、上市以及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强本区综合竞争力,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的下列企业。

(一)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平台新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是指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加入广州私募基金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可查。

第三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从外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企业,经核定,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采用VIE架构上市的企业,根据市认定情况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企业、从外地迁入的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本区及外地迁入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若企业之后转板上市,则领取上市奖励时需扣除进入精选层时领取的我区奖励)。

对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从外地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并在申报时已为我区“四上”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区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投资已上市区外企业或拟上市区外企业(迁入后3年内完成上市)迁入区内,并在企业迁入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由迁入上市企业证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请享受本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如有违反则按承诺书退回相应奖励补贴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申报由区发改局统一受理,区发改局每年择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申报期内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区发改局反映,因企业未能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导致扶持奖励未能发放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若同时满足本区不同政策细则的同类型资金申报条件的,自行选择政策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

第八条 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在本办法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核期间退市或摘牌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年度所需的奖励或补贴的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编报,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区发改局在向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拨付扶持资金后,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通报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街道根据企业名单做好监管,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承诺中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区发改局,并协助做好企业扶持奖励资金退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政府依程序撤销奖励或补贴资格,并予以通报,企业应主动退回取得的奖励或补贴,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3月21日印发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17〕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上市挂牌的企业,按原办法执行。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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