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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瑞 山

Zhang Ru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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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后照顾小孩未工作,离婚时获家务补偿


  小芳和小刚是从小认识的同学,两人恋爱结婚后,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21年10月起分居。女儿出生之后,一直都是小芳在照顾,一直在家没有工作。

  2022年4月,小刚起诉提出离婚,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小芳每月支付抚养费等。小芳同意离婚,请求女儿由其抚养,小刚支付抚养费等。小芳称,女儿不满两周岁,尚未过哺乳期,需要她一直陪伴,她无法外出工作,负担较多义务,要求小刚补偿其劳务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中孩子尚不足两周岁,且平时主要由小芳照料,故孩子随小芳生活更为适宜,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小刚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关于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小芳婚后在家照料女儿,确在抚育子女、承担家务方面付出了较多时间和精力,其劳动价值应值得肯定。结合双方结婚时间、小芳在家照顾女儿的持续时间以及小刚收入情况等因素,判决小刚给付小芳补偿款5000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刚支付其补偿款5万元。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充分考虑了照顾女方的因素,再依据小芳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小刚的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款金额。小芳再要求提高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未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黄蓓介绍,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明确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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