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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应当如何赔偿损失?


去年3月,尹某在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车损险。7月,由于暴雨天气导致道路积水将尹某爱车淹没,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经评估机构鉴定,该车损坏前价值为6万元,现已达到报废标准(推定全损)。尹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赔偿10万元,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而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两者并非同一概念。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最终法院判决应以车辆损坏前的实际价值6万元为赔偿计算标准。法官提醒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上述案件中涉及的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若为定值保险,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作为保险金额,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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