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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条款前后冲突怎么办?


2019年8月,杜某在暴雨中驾车时,因路面积水较深导致车辆损坏,事发后杜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此之前,他曾为车辆投保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该合同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于是,双方就发动机进水损坏是否应当赔偿产生争议,杜某主张车辆发动机受损是暴雨原因造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动机进水损坏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其不应承担发动机进水损坏赔偿责任。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杜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和免责条款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不同解释。依据保险法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很显然,发动机进水应负赔偿责任的解释有利于杜某,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请。

上述案件中的保险合同签订于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之前,此时涉水险还未被捆绑在车损险内,而是作为附加险需要单独购买。杜某虽然没有购买涉水险,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同时存在且出现不同解释时,保险公司并未对此情形下的责任免除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特别是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坏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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