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王某购下一套商品房,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王某入住后,每逢大雨或暴雨天气,家中的主卧室阳台总会“跑水”。2022年7月某日,雨水冲进王某家的主卧室和客厅,将家中摆放在客厅的古钢琴和铺在卧室内的羊绒地毯泡坏。至此,物业公司开始重视彻查“跑水”原因,最终发现是因为内置于阳台的排雨水管道不通。随后,物业公司在王某家的阳台处加装了排水口,解决了“跑水”问题。但由于之前多次“跑水”已使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双方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前的损失与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有关。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是长期积累导致,此管道属于共用部位,虽然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该排水管道系统经过了验收,且事后物业在阳台加装了排水口,物业已经尽到维护管理义务,王某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导致漏水,因此不同意赔偿王某之前的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应对小区内发生冒水、反流的地漏所属公用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王某居住的房屋曾多次出现“跑水”现象,虽然物业公司辩称房屋公用排水管道经过验收并且在事后加装了排水管道,但其应该在首次发现漏水后就及时排查原因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如物业公司尽早采取相关维修改造措施,完全可能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鉴于上述因素,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判决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制定预案,着重对排水系统、楼宇外墙等部位开展巡查,排除积水险情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业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