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刘某为自己名下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2020年8月,由于突遇暴雨导致路面严重积水,车辆熄火。刘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拖至当地修理厂进行定损及维修。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47901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的损失并非因暴雨原因所致,而是由于驾驶员涉水行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驶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依其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与刘某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示告知栏虽然印有“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上述文字的字体、字号及颜色与其他条款均无差异,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故该条款依法对张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规定赔偿。
法官提示,此次强降雨造成不少车辆被浸泡或冲走,对于投保车损险的车主来说,通过保险理赔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险具有风险保障的功能,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通过保险理赔可以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注意相关免责尤其是对自身不利的条款。同时,广大车主应在车辆被泡或冲走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尽快出险和定损。保险公司则应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最大限度辅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