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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多种形式不断扩展立法领域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许安标指出,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纂等多种形式。

在“立”的方面,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改”的方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还进行了多次修改,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废”的方面,2021年新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后,同时废止了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外,编纂环境法典的研究工作也在积极稳妥推进。

在立法领域上,一个突出特点是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

在国家安全方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向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国家安全有关方面拓展,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和生物安全法等。与此同时,还创新性制定了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的法律,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制定黑土地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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