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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四梁八柱”


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具体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和内容,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法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联合防治、政府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新增加了约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引入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双罚制等严厉手段,有力强化了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从重设置环境犯罪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惩重罚,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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