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重庆籍农民工刘某某来到上海务工,通过上海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奉贤区某工地工作。同年11月23日,刘某某在工地作业时被倒下的钢管砸伤。后经申请认定为工伤,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
2021年11月17日,刘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同时申请法律援助。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指派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刘群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了解到,劳务公司与刘某某约定工资为400元/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作期间刘某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8000余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事发后,劳务公司通过工程项目参保申请工伤认定,并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同时,劳务公司以办理工伤赔偿需要补签劳动合同等材料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劳动合同、辞职信让刘某某签字,其中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约定为每月4000元,180元/天。后社保局向刘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劳务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等。
2021年11月22日,承办律师向闵行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2022年1月27日,闵行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劳务公司支付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042元和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6603.45元。刘某某收到裁决书后当即表示不服,希望继续委托承办律师提供代理诉讼服务。
2022年2月9日,承办律师将诉讼材料提交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2022年2月23日,与劳务公司授权委托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时,承办律师表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明确规定的计算标准,劳务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薪资按规定应以员工实际原有薪资计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有10万余元;劳务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理赔款应当是直接给被保险人的,劳务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给公司。承办律师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2022年2月25日,承办律师约见劳务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双方达成协议:劳务公司补足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差额9645.45元,另外再增加100354.55元补偿给刘某某。当日,劳务公司将上述款项转账至刘某某银行账户。2022年2月28日,承办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本案正式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本案中,因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受援人遭受工伤后依法追讨赔偿造成了影响。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从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出发,深入了解研究案情,在仲裁裁决仅支持受援人部分请求的情况下,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与劳务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双方劳动争议问题,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