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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日,牛某发现一些小区门口停放的一些小汽车未及时上锁,便约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未上锁的汽车实施盗窃。同日22时,牛某等4人在某酒店停车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一辆黑色奔驰车未关闭车窗,便由牛某带领刘某甲、刘某乙在四周“望风”,由赵某某钻入车内盗窃了一个黑色背包(内有现金800元及一副蓝牙耳机)。5月20日零时许,赵某某又约牛某采用上述方式进入一辆小轿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330元。

本案经四川省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赵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某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冯泸平律师承办该案。

通过与受援人的父母多次沟通、交换意见,以及阅卷与会见,承办律师认为:赵某某作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早年辍学,较早步入社会,沾染了一些社会不良习气、好逸恶劳。但赵某某涉事不深,应考虑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他,让其回归正常生活。为此,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二是赵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由于赵某某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22年9月,某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赵某某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的案件。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最终被人民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从人性化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有利于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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