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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0日,李某某因右足跟外伤到某医院接受治疗。4月8日,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致使李某某术后出现了右下肢皮肤感觉减退、右踇背伸肌力下降的神经损伤等表现。李某某就医疗损害赔偿多次找医院协商无果后,于2022年3月1日,来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指派本中心李吉君律师承办该案。接案后,承办律师分析证据,与李某某及家人共同研究确定证据补强方案,克服困难,调查取证,提出了民事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

2022年9月27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某医院在对李某某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且过错行为与李某某的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医院应当依法向李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二,结合李某某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细、车辆违章处理信息、物流公司证明、驾驶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综合认定李某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李某某请求的误工费应按2021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进行计算。第三,关于李某某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院理应向李某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年10月23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大部分意见,确定医院对李某某的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837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医院按期支付了款项。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法律援助法规定援助事项范围的案件类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复杂性强,专业要求高。本案中,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申请了医疗鉴定,证明了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案件的胜诉获得了有利的证据支持,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示范性较强,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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