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会选择继续工作。但是,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己受罪不说,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发生纠纷。 案例回顾 2021年10月,51岁的黄女士应聘到长安一家餐馆做楼面杂工,负责清洁桌面等工作。某天下班打卡后准备离店时,黄女士却不慎摔了一跤,附近的同事见状赶紧把黄女士搀扶起来,并询问她伤势如何。 随后黄女士被同事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黄女士的左股骨颈发生骨折,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不久,黄女士又因为左下肢肿胀再次住院治疗23天。后经司法鉴定,黄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黄女士表示,餐馆当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是因为地面太滑才导致自己摔倒。她认为,自己在工作的餐饮店内摔伤,理应算做工伤,但因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保部门对她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希望用工单位能补偿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多万元。 而餐馆方则表示,餐馆地面已经铺设了防滑瓷砖,黄女士是因为走路太急,自己不小心才滑倒摔伤的。另外,店长也曾多次提醒黄女士上班时一定要穿防滑鞋,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餐馆方认为,即使被告要承担部分责任,但对原告适用的误工费赔偿标准也存在异议。 经审理,法庭根据查明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认定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782.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57922.58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0860.12元)。一审判决下达后,黄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法官谢申文 主持人:案例中,法院最终裁定这个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谢申文:这个案件中,黄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工作环境和工作中可能的风险源,应当有一定的认知。而店长也已经提前告知她要注意防滑,在明确这种风险的情况下,她自身并没有采取什么措施。作为开设餐馆的一方,从提醒黄女士注意地面湿滑的情况来看,说明被告已经注意到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但除了口头提醒黄女士要注意,餐馆自身并没有采取任何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而诱发了本次事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认定双方(责任)是四六开。 主持人:本案中,黄女士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劳资双方属于什么样的用工关系?是否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了非人为的意外事故,用人单位就难辞其咎呢? 谢申文:餐馆雇佣了黄女士,给她提供劳务,双方还是可以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这个用工单位还是有可能承担责任的,只是责任不是类似工伤保险待遇,更多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如有过错,那这个用工单位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承担全部的无限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