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这项制度全面开展以来,最高检党组坚持理念引领实践并总结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
——双赢多赢共赢。公益诉讼检察并非“零和博弈”,本质是通过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监督,助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到各方面大力支持。六年来,这一理念从最初的履职要求层面延展到最终效果实现层面,从对检察机关履职要求演变为多方共识,从检察机关与政府及其部门共赢扩展到立法、执法、司法等整个治理共同体共赢。
图为今年8月,福建省泉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官走访泉州“世遗点”周边区域,摸排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实地推进“检察护宝·守护海丝名城”文物保护专项巡回检察,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典范城市建设。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苏绪 摄
——以诉前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为优先目标。实践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党领导一切这个最大的政治优势,积极有力促进行政机关发挥主动纠错机制作用,以磋商或者检察建议等非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环节得以解决。2017年7月至2022年底,全国共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8.4万余件,行政机关诉前阶段回复整改率达99.8%。
——持续跟进监督。为保证办案效果,检察机关注重从诉前程序到提起诉讼再到判决执行,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持续跟进,并把全流程整改效果的“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努力让受损公益得到恢复。同时要求从个案办理延伸到类案和区域整治,并促进形成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实践中,提起诉讼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后手”,一方面增强了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另一方面对于“硬骨头”“老大难”案件,能够更有效推动问题整改。检察机关生动丰富的司法实践,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提供了高质量的实践样本。
“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让公益诉讼办案能够克服地方主义的弊端,有效杜绝诉讼主客场的乱象。”曾经在检察机关挂职的经历,让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对公益诉讼办案有着全面的观察。他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往往解决的是“硬骨头”,从实效上来看,检察建议发给地方政府,往往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在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时,同时抄送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的主管部门。”余凌云说。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表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充分吸收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经验,要特别注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实现不同制度之间的协同,这有助于处理好各类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尽管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积极稳妥地不断拓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还是认为,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公益的现实变动性,客观上一定会存在现有立法难以涵盖所有公共利益的情况。为此,王敬波提出,可以综合考量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类型化的界定标准,比如利益标准、行政权与检察权的选择顺序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