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首页 >> 法律法规 >>民商事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1-14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

 

20201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谢岗、清溪、常平、樟木头、凤岗、东城、万江、大岭山、高埗、大朗、洪梅、道滘、中堂、东坑、石排、松山湖、寮步、望牛墩、横沥、虎门、沙田、茶山、麻涌、厚街、南城、黄江、莞城、石龙、长安、石碣、塘厦、桥头、企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