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首页 >> 劳动案件 >>交通事故 >> 员工执行公务驾车发么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内容

员工执行公务驾车发么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柔
 

  雇员在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高达80余万元,车辆却未购买保险,赔偿责任谁来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判决被告广告公司赔偿罗某甲、罗某乙经济损失703961.6元。

  2022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执行公务时驾车(车辆系被告广告公司所有)遇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因避让不及,车辆与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罗某甲、罗某乙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共计834952元。因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罗某甲、罗某乙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成因,该案由被告李某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被告李某与被告广告公司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李某系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由被告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广告公司承担。

  被告广告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为该案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罗某甲、罗某乙的经济损失834952元,先由被告广告公司依法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予以赔偿18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被告广告公司承担80%的责任[(总损失834952元-交强险180000元)×80%]即523961.6元,共计赔偿罗某甲、罗某乙经济损失703961.6元。

  被告广告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谢岗、清溪、常平、樟木头、凤岗、东城、万江、大岭山、高埗、大朗、洪梅、道滘、中堂、东坑、石排、松山湖、寮步、望牛墩、横沥、虎门、沙田、茶山、麻涌、厚街、南城、黄江、莞城、石龙、长安、石碣、塘厦、桥头、企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