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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瑞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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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Ru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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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优化结婚离婚登记程序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8月12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关系规定的基础上,就“申请结婚登记”程序与材料需求进行简化,规定结婚、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同时取消了登记的地域限制,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实施细节作了具体规定,增加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强化了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这对优化结婚、离婚登记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亮点

  结婚、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且登记取消地域限制,符合人口流动客观规律。这有利于探索公共服务随人走的新型服务模式。《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婚姻登记中需要出示户口簿的证件要求。规定结婚登记只需要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登记只需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结婚证,无需出具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且取消了需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地域限制,大大简化了结婚、离婚登记服务的流程。

  增加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家庭辅导室覆盖率已达到90%以上。《征求意见稿》将婚姻家庭辅导写入法律法规,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婚姻价值观。

  对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进行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外,对于双方在冷静期满后未去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程序自行终止。

  明确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还专设当事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即,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核实情况后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相关人员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完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等四类行为。《征求意见稿》将“婚姻登记员”修改为“工作人员”,不仅扩大了应当承担责任人员的主体范围,还将“行政处罚”改为“处罚”。表明若违反该规定,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该规定实际加重了对违法违规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利于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等事项。

  

  有效回应社会争议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其中,针对公众所担心的“没有户口簿就无法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一条作了回应,即新增“按规定提供查询利用”服务。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即,利用登记人的身份证完全可以查询相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等信息,这有利于杜绝重婚等情况出现。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一方胁迫或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时可撤销结婚登记的规定,可以较好地保护登记人的相关权益。另外,针对公众担心“缺少户口簿只用身份证,容易顶替、弄虚作假”,甚至还提出“丢失身份证后,是否就会被捡走‘领证’”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不仅在总则中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也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同步套配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也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及个人隐私被曝光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与《征求意见稿》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规定形成了上下衔接,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在各环节落地,切实实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目标。

  《征求意见稿》对维护当事人家庭的和谐稳定做了整体制度安排。为了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进行有效衔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对此,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解读时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当事人是否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并不矛盾,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针对当事人可能因离婚而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救济渠道依然畅通。婚姻问题涉及当事人对婚姻家庭责任和义务的理解,需要学习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的技巧。对此,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也开展了包括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离婚干预等全链条全周期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以促进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在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优化结婚及离婚登记服务流程,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婚姻需求,促进当事人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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