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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实施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5/23 15:28:00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指引。

一、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

已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二、信用修复条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2)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3)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经营或收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证据证明的;

(4)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5)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2.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为提高履行能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出信用承诺,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1)经传唤在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2)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3)遵守限制消费令;

(4)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

(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6)暂停信用惩戒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认定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处置财产的情形有:

(1)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法院不掌握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现金资产;

(2)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主动腾空不动产;

(3)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船舶的,主动将机动车、船舶交付至法院指定地点;

(4)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主动递交财产台账和价值清单凭证等资料,自觉移交或接受指定保管和交付;

(5)待处置财产是公司股权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财务账册、资产报表等资料;

(6)待处置财产是证券、知识产权等其他投资权益的,主动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资产处置;

(7)积极配合调查、执行其他财产的。

4.被执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或收入状况良好,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5.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流程

1.被执行人向执行案件承办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具体理由,阐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具体的履行情况;申请分期履行的,应当列明具体可行的分期履行计划。

(2)书面信用承诺(可合并在申请书里),应当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承诺诚实守信和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承诺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主体的监督,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接受法院的司法惩戒制裁措施。

(3)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佐证材料。

2.审查与决定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齐备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在核实书面材料、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结果并报部门领导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实施信用修复措施。需补充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被执行人。

3.信用修复措施

(1)尚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情况,可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暂缓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2)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情况,将其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缩短信用惩戒期限。

(3)对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已经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应在三日内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在执行办案信息系统中,有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缩短期限操作;无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屏蔽操作。

(4)完成信用修复的被执行人,因融资信贷、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案件承办人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或《信用修复证明书》,并将上述文书发送给执行局,由执行局统一向市发改局、市银行业协会等单位推送名单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四、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3.以其他主动作为的方式故意规避、抗拒执行的。

五、恢复原有信用惩戒情形

(1)无正当理由未按传唤指令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询的;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其他妨碍执行秩序的行为。

六、信用修复后的监管

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实行定期审查机制,发现被执行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对其及时恢复信用惩戒措施,并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1.被执行人因限制消费措施或其他涉案执行情况而需申请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或信用修复证明的,参照本指引办理。

2.构建被执行人“失信预警督促”机制。对拟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送“预失信”“预限消”告知书给予惩戒缓冲期,明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纠正相关违法行为的不予信用惩戒,期限届满仍未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发布其信息予以信用惩戒。

 

 

 

 

附:文书样式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修复证明书

 

(20xx)粤19执xxxx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X已履行完毕(20xx)粤19民初xxxx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已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本院已为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限制消费。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再对XXX予以信用惩戒。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证明书

 

(xxxx)粤19执xxxx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纠纷一案,(20xx)粤19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xxxx)粤1971执xxxx号。现经本院确认,被执行人XXX已在执行中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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