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职务犯罪不是一个单一罪名,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身份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因其职务而违反职责要求的,触犯刑法应受处罚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
它通常与“腐败犯罪”或“渎职犯罪”密切相关,其核心在于 “利用职务之便”或“亵渎职务职责”。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务犯罪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最常见,关注度最高)
这类犯罪主要涉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等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等单位以财物。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等单位,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财物。
二、渎职犯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这类犯罪的核心是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诉,或包庇明知有罪的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
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在特定监管领域严重不负责任。
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特定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
指利用职务实施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
四、其他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
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其他犯罪,也可能被重点审查或从重处罚。例如:
职务犯罪的主体(谁可能构成)
这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关键,主要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村委会、居委会人员,人大代表等)。
核心特点总结
身份特殊性: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
行为关联性:犯罪行为必须与其职务、职权或职责密切相关。
法益侵害性: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有效性,以及公共财产所有权或公民权利。
在我国,职务犯罪主要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监察调查),调查结束后,构成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