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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算工伤吗?东莞张瑞山律师拆解认定边界

“上班路上突发疾病,没等到公司就没了,算不算工伤?”这是职场中另一个高频咨询问题,尤其近期九部门联合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明确将“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列为工伤认定重点关注对象,更让此类纠纷备受关注。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东莞本地实务,明确告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当场死亡,通常不认定为工伤,但存在特殊例外情形,核心区分“突发疾病的场景与原因”。
首先,明确法律核心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仅限定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并未包含“突发疾病死亡”。而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明确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的关键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缺一不可,而“上班途中”显然不属于“工作岗位”,也未进入“工作时间”范畴,因此通常不满足视同工伤条件。
举个东莞本地常见案例:某工厂员工早上骑电动车上班,行至厂区门口附近时,突发心脏病当场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理由是:员工死亡时处于上班途中,既未到达工作岗位,也未开始工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核心要求,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但存在特殊例外:若员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且疾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受公司安排,提前出发前往异地出差,途中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因出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上班途中”可视为“因工外出的途中”,属于工作相关场景,可认定工伤。
东莞张瑞山律师进一步补充:九部门近期的发文,并未修改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仅强化了“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与保障力度,并未将“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实践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而非发病时间,这一点也需特别注意。
若家属遭遇此类情况,建议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发病地点的监控录像、路人证言、急救记录、死亡证明、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等,及时向东莞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提醒员工关注自身健康,避免因过度劳累引发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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