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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自动解除”,真的不用通知对方吗?合同约定“自动解除”,真的不用通知对方吗?东莞张瑞山律师详解在东莞商事往来、民事交易中,不少合同会约定“满足某一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很多当事人据此认为,只要约定的条件成就,合同就会自动失效,无需再通知对方。但这种认知往往存在重大误区,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实务观点,结合东莞本地案例,详解“自动解除”条款的核心规则,提醒当事人规避解除风险。 张瑞山律师明确表示,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自动解除”条款,解除方仍需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现实中,无论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还是普通民事借贷合同,不少当事人都存在“条件成就即自动解除,无需通知”的误解,殊不知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解除的核心法律原则。 合同解除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变动有明确、清晰的认知,这也是法律规定通知义务的核心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实务观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自动解除条件,解除权人仍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不能仅凭条件成就就认定合同自动解除。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该条款虽未直接针对“自动解除”情形作出规定,但最高法民一庭明确指出:出于促进合同关系变动清晰化、避免争议的考量,不宜认为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过通知即解除。这意味着,“自动解除”条款仅约定了解除的条件,并未免除解除方的通知义务。 结合东莞本地案例,某东莞企业与合作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若乙方逾期供货超过15日,合同自动解除”,后乙方逾期供货20日,该企业未通知乙方,直接停止履行合同并另行采购,双方引发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企业虽享有解除权,但未履行通知义务,解除行为无效,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自动解除”条款不能替代通知义务。 张瑞山律师给出实务建议,东莞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即便合同约定了自动解除条款,也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是解除通知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律师函、快递函件、正式邮件、微信书面通知等,确保有据可查;二是务必保留通知送达的凭证,如快递回执、邮件已读回执、微信截图等,证明对方已收到通知;三是通知中明确具体的解除事由,对应合同中约定的自动解除条件,避免表述模糊导致争议。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自身反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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