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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也能起诉解除合同吗?违约方也能起诉解除合同?东莞张瑞山律师解读合同僵局司法终止制度长期以来,“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少东莞当事人认为,只要自己构成违约,就无权主动解除合同,只能被动接受守约方的处置。但现实中,不少合同陷入无法继续履行的僵局,如租户因工作调动搬离却遭遇房东拒收房屋,导致房屋长期空置、双方权益受损。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第58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解读“合同僵局司法终止制度”,明确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条件与后果。 张瑞山律师明确表示,违约方并非绝对不能起诉解除合同,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这一制度被称为“合同僵局司法终止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减少双方损失,实现资源合理利用,东莞法院近年来也逐步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规范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即债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二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上述履行不能的情形,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核心目的无法达成;三是违约方无恶意,即违约方并非故意违约,不存在恶意损害守约方权益的情形;四是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若强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造成明显不公,违背公平原则;五是守约方违反诚信,守约方明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却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张瑞山律师进一步解读: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但这并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时间,一般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为准,即自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合同正式解除。 结合东莞本地典型案例,某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户因工作调动需搬离东莞,提前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合理违约金,但房东坚持“不支付全年租金就不解约”,导致房屋长期空置近半年,双方陷入僵局。最终,租户作为违约方,向东莞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租户无恶意违约,房东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判决解除合同,租户承担相应的租金损失和违约金。 张瑞山律师特别提示,违约方解除权并非普遍适用,仅适用于租赁合同、长期服务合同等长期性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形,普通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一般不适用。东莞当事人若面临合同僵局,无论是违约方还是守约方,都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权利义务,避免盲目起诉或拒绝解除,导致损失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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