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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通知后不同意,该如何应对?

收到解除通知后不同意,该如何应对?东莞张瑞山律师教你正确维权

在东莞合同纠纷中,不少当事人收到对方发送的合同解除通知后,因不同意解除,要么置之不理,要么仅口头提出异议,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详解收到解除通知后的异议规则,教东莞当事人如何有效应对,避免因操作不当丧失维权机会。
张瑞山律师明确表示,收到解除通知后,若不同意解除,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即使对方的解除理由不充分,法院也可能认定解除行为有效。这是因为,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规则是“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而异议是否定解除行为效力的唯一合法途径,沉默将被视为接受解除通知。
关于异议期限,需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异议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约定“收到解除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则需在该期限内提出;二是合同中未约定异议期限的,根据《民法典》实施后的统一规定,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超过3个月未提出的,将丧失异议权利。
关于异议方式,张瑞山律师强调,异议必须通过法定途径提出,不能仅以口头形式提出,否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合法的异议方式有两种: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对方的解除行为无效;二是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异议时,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解除理由不成立、解除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结合东莞本地案例,某东莞建材公司收到合作方的解除通知,认为对方解除理由不成立,但未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仅口头与对方沟通协商,协商无果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建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接受解除通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公司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张瑞山律师给出实务建议,东莞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后,无论是否认可解除理由,都应高度重视:首先,及时梳理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判断对方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其次,若不同意解除,务必在3个月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异议,并附上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如合同条款、履行记录、沟通记录等;最后,异议过程中,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确保异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避免因操作不当丧失异议权利,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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