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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合同解除后,还能主张违约金吗?东莞张瑞山律师解读常见误区

在东莞合同纠纷中,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是:合同解除后,一切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失效,无法再主张违约金。不少当事人因此放弃主张违约金,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第566条及东莞本地审判案例,详解合同解除后违约金的主张规则,纠正认知误区,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权。
张瑞山律师明确表示,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66条,该条明确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法律原理来看,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其目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即使合同解除,结算清理条款也不会随之失效,仍可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这意味着,合同解除与主张违约金并不冲突,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
结合东莞本地典型案例,某教育培训合同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签订一年期培训合同,支付培训费1.2万元,后因培训机构擅自变更培训内容、缩减课时,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判决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1100元(法院依法对过高的约定违约金进行了调减)。
关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张瑞山律师进一步解读:一是若合同解除是因对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法主张违约金,要求违约方赔偿自身损失;二是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可另行约定是否放弃违约金主张,若未约定,守约方仍可主张违约金;三是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减,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超过实际损失30%为“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东莞法院也严格遵循这一规则。
张瑞山律师提醒,东莞当事人在处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时,切勿误以为合同解除后就不能主张违约金。若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违约证据、损失证明、合同条款等,依法主张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委托专业律师,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为后续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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