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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孩子,事后一方可以反悔吗?夫妻离婚时,为保障子女未来生活,常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但实践中,不少夫妻离婚后一方反悔,想撤销赠与、收回房产,这类纠纷在东莞离婚案件中频发。针对这个问题,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张瑞山律师给出明确法律结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一方不得单方面反悔撤销。 一、核心法律规则:单方撤销,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在房产产权转移、过户登记完成前,单方面请求撤销该赠与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一揽子整体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紧密关联,并非普通的民事赠与合同。一旦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反悔,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唯一例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单方面反悔撤销绝对不被法律允许,只有一种特殊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该约定:夫妻双方后续协商一致,共同同意撤销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 也就是说,只有原夫妻双方都同意不再将房子给孩子,才能对该条款进行变更;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就无权擅自撤销,更不能通过起诉方式强行收回房产,法院会依法驳回单方反悔的诉讼请求,全力保障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律师实务建议签订离婚协议时,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务必表述清晰、明确,写明房产具体信息、过户时间及相关义务,条件允许可办理协议公证,强化协议效力;离婚后若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子女或另一方可依法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配合完成产权过户,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落实约定,避免子女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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