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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在东莞本地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并非简单的 “模仿使用”,而是结合《商标法》规定与东莞本地产业场景,易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法定侵权情形(《商标法》第 57 条核心条款)

  •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完全相同的商标,这是最直接的侵权行为,比如东莞服装企业在自家生产的 T 恤上,擅自粘贴知名运动品牌的注册商标。

  •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以东莞食品产业为例,某企业在糖果上使用 “大白兔” 近似图案,或在饮料上使用与 “王老吉” 近似的文字与配色,均可能被认定侵权。

  • 销售侵权商品、伪造 / 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反向假冒(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后再销售),比如东莞批发市场商户批发假冒知名品牌的五金工具并销售,或工厂擅自印制他人商标标识出售。

  • 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即 “帮助侵权”。东莞电商平台商家、物流仓储企业,若明知他人销售侵权商品仍提供平台服务、仓储运输服务,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域名、店铺名称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例如某东莞企业将 “华为” 作为自身公司名称的核心字号,或在域名中包含知名品牌商标,易引发混淆。

2. 东莞本地实务认定要点

东莞作为制造业基地、商贸重镇,商标侵权呈现工厂贴牌、电商售假、批发市场串货三大典型场景。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核心标准,结合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如东莞本地知名品牌 “徐福记”“以纯”)扩大保护范围,只要存在混淆可能性,即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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