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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东莞地区适用)


在东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难免会产生各类纠纷,但并非所有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很多劳动者因不清楚劳动争议的界定,盲目申请仲裁或诉讼,导致维权失败。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东莞地区劳动仲裁、诉讼实操经验,明确劳动争议的法定处理范围,区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精准界定纠纷性质,高效解决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结合东莞地区实操,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大类,也是东莞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范围:
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这是最基础的劳动争议,常见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情形。例如,东莞某工厂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和二倍工资,此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纠纷。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擅自降薪、调岗,劳动者不同意引发的纠纷;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员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纠纷,均属于此类范围。
第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包括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除名、辞退决定,员工不服引发的纠纷;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引发的纠纷等。例如,东莞某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认为辞退理由不成立,要求支付赔偿金,属于此类争议。
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常见的有: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依法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如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员工福利待遇、培训费用;未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高温、高空作业防护用品)等引发的纠纷。
第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东莞地区最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包括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纠纷。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除上述五类外,其他由劳动关系引发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例如,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引发的纠纷等。
东莞张瑞山律师特别提示:下列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的,仲裁委或法院将不予受理: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福利政策引发的纠纷;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发的纠纷(如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纠纷);3.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借贷、赠与等);4.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其他纠纷(如个体工商户与雇工之间的纠纷,若未形成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劳动争议)。
若对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有疑问,可联系东莞张瑞山律师,由律师结合具体案情精准界定,避免盲目维权,节省时间和精力。图片背景变白.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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