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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维权法律常识问答(东莞专属)

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超过一年,业主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东莞业主遇到此类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不动产登记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5.  问:购买二手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原房主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业主能退房吗?

答:能。二手房交易中,原房主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的抵押、查封状态及质量问题。若原房主故意隐瞒上述信息,导致业主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如无法办理过户、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要求原房主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东莞业主购买二手房时,务必先到东莞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状态,确认无抵押、无查封后再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房主的告知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6.  问:购房时缴纳的定金,能退还吗?

答: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简单来说,若因业主自身原因(如反悔不想买房),定金不予退还;若因开发商原因(如房价上涨、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需双倍返还定金;若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如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定金应全额返还。东莞业主缴纳定金时,务必签订书面认购协议,明确定金的性质、退还条件,避免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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