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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品房欺诈的四个要件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额不动产交易,部分房企为促进销售、提升利润,会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房屋瑕疵、伪造资质等方式误导购房者,构成商品房销售欺诈。商品房欺诈不同于普通商业虚假宣传,具备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四大要件,购房者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撤销、解除,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赔偿、违约金、损失赔付等违约责任。
一、主体要件:欺诈方为商品房出卖人。商品房欺诈的实施主体仅限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授权销售的房产销售机构,购房者作为交易相对方,无法构成商品房欺诈主体。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建设方与出让方,掌握房屋产权、规划、资质、质量等全部核心信息,负有如实告知、诚信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故意误导、隐瞒信息的行为,是认定欺诈的主体基础。
二、主观要件:出卖人存在故意欺诈的心态。该要件要求开发商并非过失疏漏,而是主观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开发商明知自身宣传、承诺与事实不符,刻意虚构信息、隐瞒真相,诱导购房者签约;间接故意指开发商明知自身未核实房屋配套、产权、规划等信息,放任虚假信息传播,误导购房者交易。若仅为宣传文案笔误、工作人员过失记错信息等非故意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三、客观要件: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这是认定欺诈的核心客观依据。常见的欺诈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例如虚假宣传学区房、精装修标准、小区配套、绿化率,谎称房屋五证齐全、可落户、低公摊等;二是隐瞒真相,例如刻意隐瞒房屋抵押、查封、违建、质量瑕疵、土地年限缩水、规划变更等关键问题,隐瞒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证缺失等资质问题。只要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影响购房者购房决策的核心信息,均属于欺诈行为。
四、因果要件: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产生损失。购房者的购房签约行为,必须是基于开发商的欺诈误导产生,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简单来说,购房者因相信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隐瞒信息,错误判断房屋价值与交易条件,进而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并产生经济损失。若购房者明知宣传虚假仍自愿签约,或购房决策不受该虚假信息影响,则无法认定为商品房欺诈。同时,购房者需举证证明自身存在房款利息、装修损失、差价损失等实际经济损害。
四大要件缺一不可,同时满足即可认定商品房销售欺诈。司法实践中,购房者可凭借宣传海报、沙盘视频、购房合同、聊天记录、资质查询截图、质检报告等证据,认定开发商欺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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