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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货品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直接拒绝购买


试用买卖凭借先试用后成交的灵活模式,广泛应用于家居家电、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建材产品等众多交易场景。很多人不清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之内,如果试用商品本身出现质量故障、性能缺陷、破损瑕疵等问题,买方是否还必须完成购买交易。东莞专业商事律师张瑞山明确给出法律答案:非自身人为损坏前提下,买方完全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买卖的核心特点在于交易尚未最终成立,在买方正式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之前,双方并未形成完整稳固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最终成交与否,主动权掌握在试用买方手中。法律充分保护试用方的合法选购权益,若在正常试用过程中,商品本身自带质量问题,存在出厂瑕疵、性能故障、功能失灵等先天缺陷,并非买方使用不当、私自拆装、恶意损坏等人为原因造成,即便试用时间即将到期,买方依旧拥有无条件拒绝购买的权利。
不仅可以拒绝付款成交,买方还可合理要求卖方取回存在质量问题的货品,无需承担任何维修费用、折旧费用以及货品损耗费用。反之,若是经过查验核实,商品出现损坏、故障、破损等问题,完全是因为买方违规操作、暴力使用、私自改装、故意损毁等人为因素导致,那么责任则由买方自行承担,此时买方不能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购买,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货品损坏赔偿责任。
在东莞线下实体试用交易、线上样品试用采购当中,此类纠纷十分常见。不少商家强行要求试用客户买下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张瑞山律师建议广大消费者与采购商家,参与试用交易时,提前明确试用范围、使用规范、损坏责任划分,试用期间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第一时间拍照留证,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依法行使拒绝购买的合法权利,拒绝不合理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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