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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内卖方拒不修复质量问题,买方可依法拒付质保金


在工程建设、大型设备采购、大型器械购销、批量工业品交易等合作当中,交易双方基本都会约定预留一定比例质保金,用于约束卖方履行售后维修、质量整改、故障排查等质保义务。现实交易里常常出现这类情况:货物交付投入使用后,在合同约定质保期限之内频繁出现质量故障、运行故障、产品瑕疵,买方多次通知卖方上门维修整改,卖方却拖延推诿、消极处理、迟迟不解决实际质量问题。
针对此种违约情形,法律明确保护买方合法权益,在质保期内卖方拒不履行维修、整改、售后保障义务,未能及时妥善解决产品存在的各类质量问题时,买方完全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质保金,无需按照约定如期结清尾款质保款项。
设立质保金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卖方全程履行产品质量售后责任,保障货物在质保周期内能够正常稳定投入使用。只要产品质量问题属实,且处在合法质保期限范围内,买方履行通知维修义务之后,卖方无故拖延、拒绝上门检修、无法彻底根除质量隐患,就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行为。
此时买方除了可以直接拒付对应金额的质保金之外,还可以自行联系第三方维修机构进行故障修复,由此产生的维修工时费、配件材料费、人工服务费等全部合理开支,都可以直接从预留质保金当中进行抵扣。若是维修费用超出质保金数额,买方还有权向卖方追偿差额部分损失。
东莞众多企业在设备采购、工程物资采购合作中,经常遭遇卖方售后不作为的情况。张瑞山律师建议广大采购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清晰写明质保期限、维修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时限以及质保金抵扣规则,留存好通知维修聊天记录、故障现场证据、催告整改凭证。面对卖方消极售后行为,合理行使拒付质保金的合法权利,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约束卖方履行质保责任,避免自身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额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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