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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内货物坏了谁承担?


“先试用、后购买”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尤其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家具等领域广泛使用。但在试用期间,如果货物因意外损坏,比如电视机被雷击烧坏、机器因运输途中颠簸损坏,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买方是否要为此“买单”?东莞张瑞山律师为您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40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但有一个重要前提:损失不是由于买受人的过错造成的。换句话说,如果货物是因为买受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故意破坏而损坏,则买受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这样设计的逻辑在于:试用期内,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买方只是基于合同约定享有“试用的权利”,并不负担必须购买的义务。既然货物仍属于卖方,卖方就应当承担货物因意外、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卖方通过试用方式吸引客户、促进销售,属于商业推广行为,理应对试用品承担相应的风险。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可归责于买方”?例如:买方将试用手机掉入水中、试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买方负主要责任、试用家具被故意划伤等。在这些情形下,买方因自身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损失,甚至可以直接按购买价格主张权利。东莞地区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要求卖方举证证明买方存在过错,不能仅凭货物损坏就推定买方负责。

对于卖方而言,建议在试用协议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内买方应尽的保管义务、禁止行为(如拆解、转借、改装等),以及货物损坏时的赔偿标准。对于买方而言,在收到试用品后应仔细检查外观及功能,按照正常、合理的方式试用,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争议。如果货物在试用期内因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盗窃)毁损,买方应及时保留证据并通知卖方,无需承担购买责任。

律师总结:试用期内,货物“无过错损坏”由卖方承担;买方有过错则需赔偿。买卖双方均应明确各自义务,签订书面试用合同,以免事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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