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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前因不可抗力灭失,卖方能否要货款?


“不可抗力”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免责事由,例如台风、洪水、地震、政府行为等。在货物买卖中,如果货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因不可抗力灭失,卖方还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东莞张瑞山律师明确告诉您: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意味着,在货物尚未交给买方或其指定承运人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若此时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完全灭失,卖方不仅无法交付货物,也不能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举个例子:东莞某工厂按合同约定应于2024年9月1日将一批电子产品送至深圳客户仓库。8月30日,仓库所在地遭遇特大洪水,货物被淹报废。因货物尚未交付,该损失由工厂(卖方)自行承担,深圳客户无需支付货款,工厂还需承担原材料、人工等成本损失。

那么,卖方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张瑞山律师建议:

  1. 投保货物运输险:在货物价值较高时,卖方应自行投保,或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投保但费用另计。

  2. 尽快完成交付:缩短从备货到交付的时间,减少不可抗力发生窗口期。

  3. 合同约定风险转移节点:可约定“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即使未到买方仓库,也能尽早转移风险。

  4.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是否可延期交付、如何分担损失等。

总之,交付前风险归卖方,即使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卖方也无权索要货款。请广大企业主重视风险控制,善用保险与合同条款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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