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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前因不可抗力灭失,卖方能否要货款?“不可抗力”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免责事由,例如台风、洪水、地震、政府行为等。在货物买卖中,如果货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因不可抗力灭失,卖方还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东莞张瑞山律师明确告诉您: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意味着,在货物尚未交给买方或其指定承运人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若此时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完全灭失,卖方不仅无法交付货物,也不能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举个例子:东莞某工厂按合同约定应于2024年9月1日将一批电子产品送至深圳客户仓库。8月30日,仓库所在地遭遇特大洪水,货物被淹报废。因货物尚未交付,该损失由工厂(卖方)自行承担,深圳客户无需支付货款,工厂还需承担原材料、人工等成本损失。 那么,卖方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张瑞山律师建议:
总之,交付前风险归卖方,即使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卖方也无权索要货款。请广大企业主重视风险控制,善用保险与合同条款保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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