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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钱、用了货,还能主张质量问题吗?实务中常遇到两类误区:“我都付钱了,等于认可质量”、“我都用了一段时间,再提质量问题就晚了”。不少东莞企业因此错失维权良机。东莞张瑞山律师明确:付款≠认可质量,使用≠放弃异议,只要在法定 / 约定期限内,照样可索赔、可退货、可减价。 一、已经付款,依然可以主张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3 条直接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 “已付款、已确认欠款” 为由主张买方放弃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单讲:付款只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等于对质量的认可。《民法典》第 621 条也未把 “付款” 作为丧失异议权的条件,核心只看是否在检验期 / 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东莞本地案例:某加工厂付清货款后 3 个月,发现设备关键部件材质不符,法院认定仍在合理期限内,判决卖方退款并赔偿 ——付款不影响质量索赔权。 二、已经使用货物,照样有权提质量异议另一大误区:** 用了就是认可,不能再挑毛病。** 法律恰恰相反:使用货物≠放弃质量异议权。最高院司法解释同样明确:卖方以 “买方已使用标的物” 为由抗辩的,法院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理由很简单:
当然,有边界:不能故意扩大损失。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停用、止损,否则扩大损失部分可能自己承担。 三、关键前提: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付款、使用都不影响权利,但期限一到,权利彻底丧失:
四、东莞律师实操建议
总之,付款≠认可质量,使用≠放弃异议,法律不会因你履行付款义务或正常使用货物,就剥夺你的质量保障权利。遇到卖方以 “已付款、已使用” 拒赔时,可联系东莞张瑞山律师,依法维权、追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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