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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货款产生的律师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在商业交易中,拖欠货款纠纷频发,债权人追讨货款时往往会产生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很多债权人疑惑,这笔费用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追讨货款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必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该损失仅限直接损失及合同约定范围。若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那么债权人起诉时可一并主张律师费,法院通常会依据约定支持合理费用。
反之,若合同无相关约定,即便债务人恶意拖欠货款,债权人主张的律师费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律师费并非违约必然产生的损失,法律无默认由违约方承担的规定。不过,知识产权侵权、恶意诉讼等特殊情形除外,但货款纠纷不在其列。
东莞张瑞山律师提醒,企业或个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提前明确律师费承担条款,将维权成本纳入违约赔偿范围。同时,追讨货款时需保留好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凭证,确保主张合法有据。若未约定相关条款,可在纠纷发生后尝试与对方协商补充约定,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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