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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非全日制用工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在东莞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可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护优先于用工灵活性,这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司法实践的核心原则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4 小时、每周≤24 小时)虽允许双方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该规则不适用于工伤期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的,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全部由单位承担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终止分伤残等级处理:
  • 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必须保留劳动关系,不得终止,需依法支付伤残津贴至退休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五至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内(治疗康复期)严禁终止;期满后,可依法终止,但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协助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停工留薪期内:无论伤情轻重,单位均不得终止,否则属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及工伤待遇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东莞司法实践中,多起判例明确:用人单位以 “非全日制” 为由终止工伤劳动关系,一律认定违法,需全额赔偿工伤损失并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
结论:非全日制用工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绝对不得终止;五至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依法终止,但需支付法定工伤待遇;一至四级伤残必须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切勿以 “非全日制” 规避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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