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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吊销执照终止用工,依法必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东莞企业关停安置用工法规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咨询电话:13712931166 企业股东会决议提前解散、被市场监管吊销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亏损、没钱为由拒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无论公司进入清算、注销流程,员工均有权按照工龄主张 N 补偿,补偿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优先结算支付,企业清算资产中优先拨付职工补偿金、拖欠工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补偿金核算规则沿用通用标准:满 1 年计 1 个月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应发工资,6 个月以上按 1 年、不满 6 个月计发半个月薪资,工资基数包含基本工资、绩效、月度津贴、年终奖等全部货币收入。企业注销前未结清补偿的,股东、清算组成员需在出资范围内对员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东莞多名劳动者通过追加股东胜诉拿到补偿。 实操中不少关停企业以 “公司没钱注销不用赔钱” 误导员工放弃补偿,劳动者可在企业清算阶段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拖欠补偿的向属地人社投诉或提起仲裁,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剩余资产。 张瑞山律师建议:企业关停解散提前制定员工安置方案,依法核算补偿金;遭遇公司关停拒赔的务工人员,及时固定工商注销公告、在职证据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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