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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追诉标准(仅限实缴制企业)


作者:东莞张瑞山律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规定在《刑法》第 159 条,仅适用于法定实缴注册资本行业公司(金融、保险、融资租赁等),普通认缴制民营企业不再适用本罪立案追责,结合《立案追诉标准(二)》逐条列明立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数额达标立案:①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600 万以下:虚假 / 抽逃出资金额占应缴出资 60% 以上;②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超 600 万:虚假 / 抽逃占应缴出资 30%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抽逃≥30 万占实缴 60%、股份公司≥300 万占实缴 30 万直接立案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2、损失立案: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50 万元以上,满足损失标准直接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3、数额不足但具备四类情节同样立案: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全体发起人、股东合谋出资造假;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2 次后再次虚假 / 抽逃出资;用抽逃、虚假出资资金从事走私、赌博等违法活动。量刑规则:自然人犯本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 2%-10% 罚金;单位犯罪对企业罚金,主管责任人 5 年以下刑期。张瑞山律师提示:现行《公司法》绝大多数行业实行认缴制,股东出资未按期到位一般只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触犯刑事犯罪,切勿混淆认缴与实缴刑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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