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时代收养人的法定条件及数量限制分析收养行为因涉及亲子关系的重大变动,《民法典》对收养人的资格设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需同时满足五项法定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5-9。 在收养数量上,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9。但法律亦规定了特殊例外情形: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上述数量及“只有一名子女”条件的限制-3-9。此外,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同样不受此数量限制-3。对于东莞地区有意向办理收养的市民,建议严格对照法定条件并评估例外情形,确保收养行为合法有效。 |
首页
首页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