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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完全等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6-8。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关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裁判规则与离婚案件一致。法院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根据子女年龄阶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裁决-2。重点考量因素包括:不满两周岁原则上随母亲;已满两周岁则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陪伴时间及子女情感依赖;年满八周岁须尊重子女本人意愿-2-8。需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同时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提出诉讼,法院则依法受理并处理-6。对于东莞地区的居民,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重点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须负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不得以未登记为由推卸责任-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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