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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7 月 1 日施行 东莞超龄务工人员权益有了专门保障导语:2026 年 7 月 1 日,由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对于制造业密集、超龄务工人员众多的东莞而言,新规的实施将对劳动用工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正文: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活跃在就业市场。在东莞这个制造业大市,虎门、长安、厚街等工业重镇聚集了大量超龄务工人员,他们在工厂、物业、餐饮等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工伤保障、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常常面临维权困境。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重点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的新型用工关系,不再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东莞张瑞山律师指出,新规的出台对东莞这样的制造业城市意义重大。张瑞山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法律服务,处理过大量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纠纷案件。他表示,以往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往往因为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赔偿标准和保障水平都较低。 新规实施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得到了明确回应。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超龄劳动者 "受伤难赔" 的痛点问题。 此外,新规还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执行国家统一的工时制度,保障超龄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张瑞山律师提醒东莞地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学习新规内容,调整用工管理制度,依法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用工引发法律风险。同时,超龄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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