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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原料购销定金纠纷:一人公司违约退定金,唯一股东被判连带清偿


在东莞塑胶原料行业购销交易中,企业间预付定金、锁定货源是常规操作,但很多经营者容易忽视交易对方的公司主体性质,尤其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时,存在较大回款隐患。一旦合同解除、对方拒不退还定金,极易出现公司无资产、债务悬空的问题。张瑞山律师结合(2024)粤1973民初12号典型判例,详解塑胶原料购销定金返还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规则。
本案中,原告东莞市A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B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基于真实的塑胶原料购销合作需求,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70000元。后续因交易无法继续推进,双方协商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B塑胶公司迟迟未退还原告已支付的7万元定金,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依法向东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定金,并追究其股东的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东莞B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系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庭审过程中,该股东未能提交任何财务审计、独立核算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结合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东莞B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额返还定金70000元,同时股东C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瑞山律师重点解读本案核心法律要点: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个人财产,即推定为财产混同,必须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需债权人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由股东自证清白,举证不能则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也是本案股东最终担责的关键原因。
这一判决对东莞塑胶、化工、原材料贸易行业极具参考价值。很多小微贸易企业均为一人公司,看似是公司独立经营,实则股东个人与公司财务收支不分、公私混同,一旦发生违约、欠款、退费纠纷,股东无法免责。以往不少商家误以为“公司欠款与个人无关”,这是典型的商事认知误区。
律师结合行业特点给出实操风控建议:第一,与一人公司交易时,务必留存对方股东工商信息,发生欠款、定金纠纷时,直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最大化保障债权;第二,大额定金、预付款交易,可提前约定退款违约责任,明确股东担保责任;第三,交易全程保留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解除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购销合同解除、定金返还、货款追偿案件中,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是回款关键。若您遭遇一人公司拖欠货款、拒不退还定金、财产转移等问题,可委托张瑞山律师团队介入,精准追责股东连带责任,全方位维护企业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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